淮安市水利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规划管理水平,规范水利规划管理行为、发挥水利规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规划管理活动.市 县。区 水行政规划职能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该办法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利行业发展要求编制的本市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管理 是指水利规划的立项,组织 编制 审批。实施.评价,修订 监督与管理等活动,第四条,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水利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第五条,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实施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涉水事务。规范水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二章、规划组织与编制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各类水利规划,落实水利规划经费.对跨县.区 的水利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牵头编制。对涉及其他行业的水利规划的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业 部门意见。对涉及水利的其他行业规划,相关行业,部门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水利规划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进行编制。规划编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创新思路。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规划水平和规划质量。第八条,水利规划一般分为前期研究,任务立项.工作大纲制定 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规划实施等阶段、自行编制可适当简化,第九条.在前期研究阶段.应当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充分论证编制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根据需要,可开展有关专项前期研究、第十条.规划任务书应当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规划缘由和背景依据 明确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定位、提出规划范围、水平年,目标、任务,规划内容与成果 力量组织、完成时间和经费估算等要求,规划任务书是规划委托或招标的依据,市级水利规划任务书一般由市水利规划管理部门编制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规划工作大纲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任务书、阐明规划背景与工作基础。细化规划任务与内容要求 明确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规划成果形式.工作组织与分工.进度计划与质量保证,提出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水利规划可根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采取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承担,也可组成联合项目组共同承担 以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规划任务书提出工作大纲、经评审确认的工作大纲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以招标方式选择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工作大纲 投标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根据规划内容和重要程度。规划一般分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规划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意见,经修改形成送审稿 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 在编制和评审过程中.可采取适当方式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第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规划编制过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水利规划项目管理 第三章、规划审查与报批第十五条,规划送审稿完成后.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上报规划审批部门,并协助做好意见征询和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第十六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落实规划任务而组织编制的水利专业规划及水利专项规划,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市,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地方水利发展而组织编制的水利专业规划及水利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规划成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规划评价与修订第十七条.规划的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规划项目开展实施效果评价。一般分阶段评价和总体评价。结论供规划重新修订时参考.第十八条。规划评价工作一般由省级,或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也可委托咨询机构对水利规划的实施情况及适应性等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评价工作同时进行。对其立项决策.规划设计 建设过程 管理运行 经济财务。移民环保、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价.第十九条。市 县、区,水利规划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规划修订任务可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二十条,由于情况,条件变化。需对规划目标,总体布局,骨干工程规模.重要对策措施等关键性内容作变更的.应视同重新编制规划 修订后的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对规划中非关键性内容作变更的,可采用专项补充的方式修改,调整后纳入原规划 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五章,规划协调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设置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水利规划的综合协调与归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境内水利规划与流域规划、省有关规划及市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第二十三条,市级水利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区.有关水利规划进行指导和技术审查.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利规划应当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相互衔接与协调。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上位规划指导下位规划.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同级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后编制的相关行业规划及重大项目布局,应与已批准的水利规划相适应,必要时应进行专题研究和科学论证。第二十五条,在水利规划管理过程中、当与其它专项规划发生矛盾或分歧时 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 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防治水害等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已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未列入水利规划的项目不得纳入水利建设计划、第二十七条,涉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水利规划的要求.并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第二十八条 新建 扩建。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前、应当按照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 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规划的投入和人才培养,以保障水利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 水利规划经批准后.一般由批准机关予以发布.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向社会的宣传工作,以利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批准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进行分解落实,推动规划的实施,按照轻重缓急要求列入省级或者市级年度项目计划 进行下一阶段前期工作.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跟踪和督查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县级以上水利规划的项目建设 开发利用活动和有碍水利规划实施的行为 市、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制止和处置,必要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和规划报告组成.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报告是规划编制的技术成果,是对文本的支撑和说明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的规划可采用规划报告形式、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征求意见稿 供征求有关专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意见的规划成果,送审稿 向审批部门报送的供审查的规划成果、报批稿,向审批部门报送的供批准的最终规划成果,包括规划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等。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