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旅 乘.客运输站 以下简称客运站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人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驾驶人培训、考试等信息的共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的驾驶员以及驾驶人培训教练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客运.货运驾驶员因吸毒,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被吊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还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与其运输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停车场地。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乘.客或者货物 道路运输站、场.以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不得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第二十一条、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 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鼓励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第二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出站营运,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营运、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检查制度,防止旅 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一级 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检查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四条.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超过四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客运、货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货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