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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 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 城乡建设局 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 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 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 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 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 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 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 废物、废气 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 装配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 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 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 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 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 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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