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 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 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 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 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 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 三 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 绿色建筑.装配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 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 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 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 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 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 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