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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 规范 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 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 市发改委 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农委。商务局 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 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 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 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 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 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 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 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 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 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 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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