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 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 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 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 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重大项目等 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 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 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 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 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 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 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 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由区承担相关资金 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 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