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 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 城管局 农委 商务局 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 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能效审计 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 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 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 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 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 公开。公平 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 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 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 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 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 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 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