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 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一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 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 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 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 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 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 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 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 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