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 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 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 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 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 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 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 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 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 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 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 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 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 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