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 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 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 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 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 重点污染源防治 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 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以 废物、废气 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 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 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 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 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 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 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提高审计质量 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