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 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 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 主要包括,省 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 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 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 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 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 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8,48号 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 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