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 商务局 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 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 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 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 贴息。奖励 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 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 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 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 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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