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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辖区应当明确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划。农委.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 城管.物价,三山南山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 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维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第六条.机关,团体 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用地面积,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应当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体功能、防灾避险体系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目标,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第十一条。城市各类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 其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发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不低于30。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二、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幼儿园。托儿所 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 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单位不低于35,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 次干道不低于25、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项目,一、至。四,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5,但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第十二条.在完善市区公园体系的基础上推行、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的建设.市区山体应当建成山体公园。河道单侧绿地宽度大于8米的应当建成开放式带状公园.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规格应当适应城市道路环境和区域环境,行道树树池宽度不小于1 2米 深度不小于1米.种植土应当满足树木生长需求并与原土相接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多植乔木、灌木,严格控制单纯性草坪的面积.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完成 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应当推广乡土适生植物,科学应用市树市花 合理配置绿化树种,体现季相变化和地方特色,第二十一条、单位 居住区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鼓励采用透空围墙或者不设置围墙、透绿显绿 城市桥梁、高架道路 轨道交通,河道驳岸.山体挡墙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 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按照权属或者政府授权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化和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并鼓励向社会开放 三,景区绿化由景区管理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化由居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六.住宅院内的绿化由业主负责.七.绿化工程已超过质量保修期但未确定养护责任主体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擅自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二、擅自采摘花果 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擅自修剪 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四。砍伐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 搭建建,构 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六、在距离树干1.5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七 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弃置渣土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名录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 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费用。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用.并在被占用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被占用绿地内可利用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应当用于城市绿化。使用财政资金管养的树木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植、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修剪使用国有资金管护的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绿化补偿费,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绿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绿化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绿化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城市中新建、改建道路及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者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会同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三十条 市政。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各类管线管理部门为日常保护管线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处理后2日内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城市中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树龄在50年至100年。不含100年,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 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缩小绿地面积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 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市绿化建管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属于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属于公园和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 包括、一.公园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 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三.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植被覆盖。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辖市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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