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 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 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 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 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 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 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 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 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 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 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8。48号。要求 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