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立科学 规范 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 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 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 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立项 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 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 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 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 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 合同能源管理 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 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 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 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 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 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