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 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 城乡建设局 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一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 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 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 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 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 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 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 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 公开 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 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 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 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及时把握项目动态 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