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 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 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 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 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 使用方向 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 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 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 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 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 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 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 48号 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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