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 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 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 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 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 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 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 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 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能效审计 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 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 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 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 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 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 要求 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由区承担相关资金 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 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