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 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 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评审,立项 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 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 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 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 大气 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 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 节约降耗 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 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 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补助,贴息,奖励 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 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 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 48号 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 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 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 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