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 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 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 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 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 使用方向 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 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 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 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 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 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 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 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 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 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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