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 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 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 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 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 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 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 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 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 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 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 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 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 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补助 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 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 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 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 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 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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