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 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 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 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 经信委 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 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 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 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 废物.废气、废水 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 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 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 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 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 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 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 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 采取通报、暂停拨付 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