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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 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 市发改委 经信委 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 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 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 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建筑节能项目 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 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 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 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 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 预算编制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 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 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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