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立科学 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 城管局,农委,商务局 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 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 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 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 省 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 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 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 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 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 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在线申报扶持项目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 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接受市财政。审计 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 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 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