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 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 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 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 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 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 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 夹心地,插花地等 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 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 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 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因危旧房 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经依法办理规划 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 或者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 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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