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 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 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 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七 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 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 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 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 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 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 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