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 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 财政 审计。公安 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 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 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 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 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 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 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 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 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 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 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 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金坛市 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