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 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 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 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 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 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实行区别对待 一村一策 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 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 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 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