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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 审计 公安 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 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 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 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 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 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 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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