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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 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规划 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 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 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 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 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 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 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 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 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 20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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