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 成片改造 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 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 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 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 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 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 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实行区别对待 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 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金坛市 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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