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 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 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 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 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 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 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 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 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