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 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安部门 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 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 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