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 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规划 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 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 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 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 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 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 征收补偿及安置 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 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经依法办理规划 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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