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 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 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 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 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 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 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 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 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 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因危旧房 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 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 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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