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 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 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 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 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 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 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 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 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 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 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 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 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 可依法自行改造 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