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 科学规划 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 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 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 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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