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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 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安部门 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 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 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 资金平衡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 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 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 7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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