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 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以区为主.科学规划 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 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 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 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 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 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 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 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 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 7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