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 是指建设工程施工 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 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 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 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 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工作,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法律 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九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三,施工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 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四.对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六。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 清除积土 堆物,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七。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八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九,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二,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三,施工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轮装置,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等防尘措施。五.在建筑物 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 扬撒,六 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者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一条,道路与管线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二 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三、工程在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实施封闭施工。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 已完工部分应当确保路面整洁。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三.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六 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后15日内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第十三条,运输,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通行证 二。装卸时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防尘措施,三.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四,采取密闭运输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第十四条.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地面进行硬化。二、采取密闭仓储,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 及时清除道路上散落的物料,第十五条 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清扫前 应当进行洒水 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连续3天晴天或者晴天时风力5级以上的.市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次数,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架道路、隧道.繁华窗口地区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第十六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二、栽植行道树后.应当及时清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 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树穴48小时内不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作业 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 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 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隔离带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要及时清除.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第十七条.裸露泥地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完成绿化或者铺装。一、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管理部门负责。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三 住宅小区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五 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第十八条。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煤控制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 涉及重大民生的项目除外。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一条,下列违法行为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主体工程正式投入建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在燃煤控制区使用燃煤锅炉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拆除,五.不正常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 闲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 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1日颁布施行的,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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