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 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 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 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 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 应当根据需要规划 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 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 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 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 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 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 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 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 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