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 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 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 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 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 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 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 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 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 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 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 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 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 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