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 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 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 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 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 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 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 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 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 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 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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