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 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 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 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 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 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 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 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 保养等情况,六 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