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 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 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 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 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 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 二 擅自拆除,迁移 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 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 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