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 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 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 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 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 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 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 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 损毁的 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 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 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 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 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 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 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