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 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 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 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 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 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 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 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 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 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 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 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 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 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 损坏市政消火栓,二 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 四 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