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 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 并纳入市 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 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 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 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 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 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 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 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 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 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 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 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江阴市 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