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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 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 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 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 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 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 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 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 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 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 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 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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