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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 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 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 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 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 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 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 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 一 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 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 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 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 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 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 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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