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财政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 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 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 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 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 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 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 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 埋压 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 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 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