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 无锡市供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 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 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 应当根据需要规划 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 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 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 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 停车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 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 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 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 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