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 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 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 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 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 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 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 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 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 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 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 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 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 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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