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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维护 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 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 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 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 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等现象,三 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 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 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 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 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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