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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 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 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 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 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 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 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 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 负责委托 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 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 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 市容等公共用水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 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 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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