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 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 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 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 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 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 检查 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 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 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 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 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 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 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 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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