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 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 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 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 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 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 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 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 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 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 损坏市政消火栓.二 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 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 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 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 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 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