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592,号令 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4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工矿区生态环境基础上 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局部试点,封闭运行.先垦后用,规范管理 结果可控,的要求.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地区范围内开展、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监管和验收考核,试点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第五条,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方向和布局.该专项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六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项目区由复垦项目与建新地块共同组成 复垦项目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潜力区内。建新地块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潜力区外,第二章 复垦项目管理 第七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年度进行建库管理、复垦项目库按照 总量控制。量力而行 的要求合理确定建库规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切实可行,复垦耕地优先,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入库.第八条.复垦项目的基础资料应当以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保实地 图件,台账三者一致,第九条。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库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并将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第十条.复垦项目应当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工程建设.土地权属调整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安排等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重点采取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生物措施,以切实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良土壤条件。全面提升新增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复垦项目立项后,试点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复垦管理的规定,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并严格管理。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复垦项目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第十二条、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线报部备案,复垦项目验收参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验收.抽查。标准,严格把关.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复验仍不合格的。当年度不得再次申请验收,第三章,建新用地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区内的复垦项目与建新地块实行整体审批。建新用地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模范围内.建新地块主要用于工矿发展 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按照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模,根据各试点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实施 建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用地和在线备案等情况,将复垦利用规模分解下达至各试点地区。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区 人民政府依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实施方案.项目区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复垦项目建库及拟安排使用已复垦地块情况,与相关规划衔接及复垦利用规模指标使用情况。方案总体安排及具体实施时序,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权属调整、资金平衡 方案评价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时、应当采取告知.听证等方式征求土地权利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项目区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审查后,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六条.试点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区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确认拟调整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试点县.市 区.人民政府编制调整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 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 建新用地的申报。审批及规费征收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用地申报,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建新用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建新用地依法征收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供地政策和标准审批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应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第十八条,建新用地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对于个别试点地区因生态保护。发展布局等特殊原因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可考虑在完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报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使用。第四章。土地权属管理、第十九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确权在先 自愿协商,公开公平,维护稳定。的原则进行土地权属管理.项目区复垦利用前应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权利类型等 保证权属明晰,复垦利用后应当及时做好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工作,凡纳入复垦项目库的地块必须有合法权源 权属明晰 无争议 有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复垦项目库,土地权利证明和土地权利人同意复垦的证明材料作为复垦项目立项的必备材料,第二十条、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 复垦利用前应查清项目区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调查了解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县 市.区、乡镇 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的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已解决的.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批准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区实施方案的必备条件 凡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批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的工矿废弃地复垦投融资渠道.按照。谁复垦,谁受益 的原则。集中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以及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持力度 从土地增值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矿废弃地复垦.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建立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资渠道。通过项目招标,合作。合资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第二十二条 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资金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新用地有偿供地所得净收益。优先用于复垦项目资金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实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信息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试点在线监管系统,试点市。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数据库.实时将项目审批.指标使用。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 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动态监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工矿废弃地建新用地方案批准后7日内,按备案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并对备案数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复垦项目立项与实施.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 建新地块报批与供地,公众参与及在线备案等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当年度复垦利用规模的重要依据 对上年度下达的复垦利用规模在一年内未实施完成的试点地区,相应减少下达该地区当年度复垦利用规模。两年内仍未实施完成的 对未完成部分予以收回,调剂给考核结果领先的试点地区使用,对建新用地批复后供地率一年内不足60 两年内不足80、的或者项目区数据未按在线备案要求及时备案的试点地区.按供地率或者备案率情况相应减少下达该地区当年度复垦利用规模。第二十五条。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中、发现试点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存在突出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实施方案的审查.整改不落实的,将取消该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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