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全省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本实施细则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 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我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 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中央储备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