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 窃取水资源,四 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 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 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