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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 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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