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 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 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 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 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