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 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 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 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