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 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