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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 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 造成水漏失、六 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 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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