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 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 窃取水资源,四 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 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 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 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