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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 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 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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