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 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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