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 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 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