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 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 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