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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 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 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 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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