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 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 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 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 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 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 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 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 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 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 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 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 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 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 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 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 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 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 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 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 彩虹门,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 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 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 使用性质 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 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 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