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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 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 建 构 筑物。交通工具,广场 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 橱窗。广告牌 标语 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 实物广告模型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 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 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 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 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 利用行道树.古树 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 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 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 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 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 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 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 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 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 涉及规划 绿化 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 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 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 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 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 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 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 第二十四条。公园 广场、火车站 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 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 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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