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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 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 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 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 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 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 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 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 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 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 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 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 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 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 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 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 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 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 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 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 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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