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 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 构 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 规划、交通 卫生、文化 环保,房产 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 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 在主要街路 广场.桥梁 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 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 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 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 可按,多店一匾 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 市政。电力、电信。燃气 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 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 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 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 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 户外牌匾 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 拍卖.在同等条件下 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 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 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在批准的设置期内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 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 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 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 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 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 公园、广场 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