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 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 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 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 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 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 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 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 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 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 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 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 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 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 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 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 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 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 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 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 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 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