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 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 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 各类宣传板。栏 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 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 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 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 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 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 六 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 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 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 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 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 电信,燃气 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 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 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 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 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 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 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 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 确保牌匾 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 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 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