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 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 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 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 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 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 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 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 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 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 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 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 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 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 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 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 涉及规划 绿化 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核发。户外牌匾 广告许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 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 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 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 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 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清洗保洁,确保牌匾 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 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 广场。火车站,汽车站 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 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 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城管部门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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