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 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 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 房产 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 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 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行道树 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 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 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 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 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 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 审批,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 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 牌匾 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 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 涉及规划、绿化 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 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闲置期间 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 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 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 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 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 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 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 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