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 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 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 栏,实物广告模型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 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 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 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 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 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 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四 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 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 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 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 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 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核发 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 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 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 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 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 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 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 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 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