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 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 公安,工商 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 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 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 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 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 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 设置 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 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 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 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 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 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 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 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 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 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 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 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 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 坠落等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 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 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