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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 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 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 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 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 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 规划.交通.卫生,文化 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 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 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 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 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 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 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 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 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 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 广告许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 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 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 拍卖。在同等条件下 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 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 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 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 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 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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