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 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 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 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 工商。规划 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 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 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符合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 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 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 设置 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 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 电力、电信 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 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 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 审批.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 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 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 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 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 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 美观整洁,灯光亮丽 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