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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行为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 包括建筑物标识 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 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 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 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 交通 卫生。文化。环保 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 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 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 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 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 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 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 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涉及规划 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 户外牌匾 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在批准的设置期内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 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 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 载体形式.规格 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 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 公园.广场。火车站 汽车站 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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