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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 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 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 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 标语 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 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 规划 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 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 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 六 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 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 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 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 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 审批 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 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 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 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 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 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 漂浮物广告。标语 条幅 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 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 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 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 不得擅自转让 变更 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 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 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 火车站,汽车站 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 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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