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 桥梁,建 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 条幅,彩虹门 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 规划 交通 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 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 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 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 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 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 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 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 二 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 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 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 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 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 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 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 涉及规划,绿化 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 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 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 霓虹灯等 应按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 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 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 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 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