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 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 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 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 实物广告模型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 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 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 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 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 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 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 一店一匾 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 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 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 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 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 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 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 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 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 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 载体形式、规格 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 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 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 破损 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 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 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