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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行为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 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 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 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 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 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造型 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 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 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 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 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 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 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 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 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 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 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 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 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 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 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 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 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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