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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 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 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 条幅 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 卫生 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 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 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 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 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 四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 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造型,装饰应当美观 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 利用行道树,古树 名树的 四,利用禁止悬挂 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 可按 一店一匾。设置 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 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 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 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 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 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 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期满需延长的 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 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 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 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 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 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 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 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 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 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 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 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火车站 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 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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