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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 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 桥梁、建、构,筑物 交通工具,广场 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霓虹灯 灯箱,橱窗,广告牌 标语,彩旗.条幅 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 国土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 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 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 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 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造型,装饰应当美观 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 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 古树。名树的 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 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 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 第十条.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 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 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 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 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 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 期满需延长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 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 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 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 彩虹门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残缺.破损 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 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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