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牌匾 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牌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属用地范围内及建 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包括建筑物标识.公共设施指示性标识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建 构 筑物.交通工具,广场.公园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广告牌。标语。彩旗。条幅.彩虹门、各类宣传板,栏。实物广告模型。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中心区主干道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五条、公安 工商.规划 交通,卫生、文化。环保,房产。国土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 协同城管部门做好我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 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 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 第七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符合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三,符合语委会对户外牌匾、广告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准确性的要求,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在主要街路。广场 桥梁。楼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规范性设置标准进行亮化,六,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重要位置的广告要采用内透光式亮化.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实行一店一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牌匾。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三、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四,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和设施的、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各类落地式灯箱广告及其他移动广告 七、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一店一匾。设置.二,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眉上方 三,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联体商业楼分租的单位或个人 牌匾的设置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严禁二楼以上设置牌匾,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设置、须经城管部门立会研究确定、且只能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第十条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 电信 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 制度,申请设置户外牌匾 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二.牌匾,广告载体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亮化设置.三、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 四.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第十二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三条.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对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发 户外牌匾、广告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擎天柱广告,大型户外电子屏广告除外 期满需延长的 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期满后、户外广告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或由城管部门重新招标 拍卖 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 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 需要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条幅。彩虹门等审批期限为1至7日、期满当天举办人应自行清理.拆除、公益性的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市区主次干道严禁设置跨街条幅.彩虹门,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二十条 用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 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保牌匾 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灯光亮丽。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牌匾,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广告,对现有机动车辆设置广告的逐步进行清理.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二十四条,公园 广场,火车站。汽车站 相关街路、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公益性临时小广告张贴栏 张贴户外临时小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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