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 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 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 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 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第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 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 接收。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三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