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 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 批评和意见,第十三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