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 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 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