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 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 专题调研 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