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 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 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三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