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 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 应当通过检举,控告 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四 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三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