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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 按照归口办理原则 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所提建议 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第十五条,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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