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 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第十五条.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第十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第十八条、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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