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所提建议 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 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第十五条,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 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 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第十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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