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大会秘书处 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 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 组织办理的 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第十五条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 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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