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售电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5-2020
  • 山西省区域物流综合体建设规范 DB14/T 2128-2020
  • 阳泉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指南 DB1403/T 2-2020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2018年
  • 阳泉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要求 DB1403/T 1-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应急管理业务软件系统安全设计规范 DB14/T 2241-2020
  • 山西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规范 DB14/T 2135-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数据采集规范 DB14/T 2240-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介护老年人安全保护服务规范 DB14/T 2139-2020
  • 山西省物流园区公共仓储运营规范 DB14/T 2129-2020
第五章,稽察处理第三十四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复时限实施或者完成,七.未依法进行招标.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九 其他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一,通报批评、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暂停项目建设,四、暂停政府投资安排、五、核减,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拨付资金.六 撤销原审批项目 第三十六条、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或者取得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二、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开工建设.三、未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项目,第三十七条。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项目申报文件。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暂停项目建设、四 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