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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协办单位职责第十八条。协办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所承担项目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第十九条,协办单位应当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培训和档案协调工作、按照档案专业要求,妥善管理活动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第二十条,协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将列入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各种原始记录向主办单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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