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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 整理 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 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 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完整归档 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编制文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第六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涉密文件,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未经解密.不得进行寄存托管 档案整理业务外包和数字化加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重大活动档案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八条.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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