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归档 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 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 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 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第十四条,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将本单位所有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科学整理,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编制专题目录、概要 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现实效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 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 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 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