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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办单位职责。第九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 归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 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 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 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 手段,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第十四条。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将本单位所有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科学整理、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编制专题目录,概要 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现实效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 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 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 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 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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