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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 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 手段.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第十四条,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将本单位所有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科学整理、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编制专题目录,概要 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现实效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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