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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 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 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九条。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区 的专项资金 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 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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