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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 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 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 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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