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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由设区的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水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 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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