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 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三 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 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 政府审核同意后 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 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 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 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 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 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