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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 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 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 户主身份证明。三 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 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 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 用地规模 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 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 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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