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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 234号.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 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 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 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 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 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 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 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 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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