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 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 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 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 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 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 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 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 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 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 林 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 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