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 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 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 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 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 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 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 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 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 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 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 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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