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 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 镇 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 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 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 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 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 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 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 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 扩建需到辖区内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