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 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 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 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 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二,宅基地经乡,镇 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 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 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