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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 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农用地的 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 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 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 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 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 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 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 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 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 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 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 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 允许在本村内流转 但必须按、一户一宅 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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