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4号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 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 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 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 政府审核同意后 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 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依法报省 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 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村民因升学、就业 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 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 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