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节约使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 其中 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 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 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 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 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组织报批材料。五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 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 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 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各国有农 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 1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