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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申请 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 其中 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 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 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 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 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 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 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村民因升学 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 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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