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 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 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 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 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三 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 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 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 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 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 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庆政发、2009.1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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