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 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 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 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 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需提交以下资料、一 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 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 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 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 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 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 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