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 市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 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 公共建筑 生产建筑 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 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 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 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 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 就业.当兵 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 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