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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4 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 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 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 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 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 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 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 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 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 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 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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