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 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 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 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 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 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 五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 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 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 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 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