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农用地的 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 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 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 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第九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三 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 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 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 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 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 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