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4号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 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 不得向村外扩展 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 公共建筑 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 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 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用地标准 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 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 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 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 当兵 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 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