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 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 报请乡 镇 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 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 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 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村村民,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 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 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各国有农、林 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