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 沙洲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 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 二、设置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 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 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 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 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 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 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 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 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