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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 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 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 太阳岛南侧江心滩 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 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 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 存放物料 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 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 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 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 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 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 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 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 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 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经营。旅游 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 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 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 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 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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