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 沙洲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 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 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四 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 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 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 旅游 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 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 残土,矿渣 石渣 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 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 残土的冰雪 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 休闲等设施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 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 沙洲位置 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 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 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 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