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 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 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 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 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 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 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 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 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 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 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 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 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 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 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 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