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 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 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 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 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 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滩地 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 二 设置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 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 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 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 矿渣 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 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 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 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 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 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 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 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 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 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