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 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 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 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 滩地植被,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 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 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 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四,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 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 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 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 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 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 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 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 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