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 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 滩地植被。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 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 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 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 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 存放物料、五 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 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 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 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 第九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 第十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 当防洪需要时 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 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 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 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 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 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 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 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 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 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