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 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 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 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 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 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 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 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 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 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 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 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 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 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 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 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 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 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