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 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 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 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 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 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 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 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 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 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 倾倒垃圾.残土.矿渣 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 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经营。旅游 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 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 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 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