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 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 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 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 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 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 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 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 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 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 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 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 禁止倾倒带有垃圾 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 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 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滩地 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秉公执法 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