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 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 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 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 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 沙洲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 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 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 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 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 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 二 倾倒垃圾.残土,矿渣 石渣、煤灰等 三,露天烧烤食品 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 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 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 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 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