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 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 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 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 存放物料、五 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 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 第十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 沙洲 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 沙洲上设置砂场 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 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 随地丢弃果皮 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 残土。矿渣 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