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 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 以下简称滩地 沙洲。的开发和利用 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滩地植被、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 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 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 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 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 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 旅游 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 矿渣。石渣.煤灰等 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 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 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 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 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 殴打滩地 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