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 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 三角,导线 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六 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 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六条,汇交.保管.公布,提供.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