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要求.统一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九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 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 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便于收集 运输的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垃圾中转站和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六 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 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 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九 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十,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 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 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 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将工业 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城市风景旅游点 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 包装纸.袋 盒,饮料罐 瓶.盒 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 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 鹅.兔 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