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 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