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 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 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 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美观,并定期整修 刷新.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 包扎 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 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 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 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 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