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 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并定期整修 刷新,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 外走廊和窗外 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 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 用字规范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