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 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 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 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 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 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用字规范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 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