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 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 其造型 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 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 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 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