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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 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 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 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 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 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 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 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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