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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 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 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 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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