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 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 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 刷新、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 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