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 排水,环卫。照明 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 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 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 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 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 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材料 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 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橱窗 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 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 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 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