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 环卫 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 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 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并定期整修 刷新.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 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橱窗。标志牌等 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