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 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 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 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 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橱窗 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