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 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 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 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 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