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 刷新。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 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 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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