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诉的提出与处理、第十四条.对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投诉人是指所参加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第十五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2。投诉事项不具体.投诉书内容不完整.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6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7.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虽未回复但已在调查处理中且已暂停招投标活动。8.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对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 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提供证据 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 建设主管部门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于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 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2,对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节点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程序,3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4 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1,投诉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2、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的授权委托人不配合调查的,第二十二条。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企业所在部门、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1.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2.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 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由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1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 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2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5。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二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