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减少投诉纠纷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如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市区范围。城区 矿区及相关省营企业,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平定县。盂县,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 受理和处理本区域内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开发区。生态新城的相关区域按照市住建部门与开发区和生态新城管委会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 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