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招标人应按规定受理异议和对异议作出答复.第九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通知书要求时限内提出 注,应不少于3日、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第十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第十一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