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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招标人应按规定受理异议和对异议作出答复。第九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通知书要求时限内提出 注。应不少于3日,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第十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第十一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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