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 单位庭院绿化的质量和艺术水平达到花园式单位或园林式单位标准的 三.在城市绿化管理中成绩显着的.四,在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五 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六、在市.县、市,区举办的花展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七 在城市绿化建设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 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 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城市绿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