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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区义务植树第十九条、依照国家规定。凡年满十一周岁、男至六十周岁。女至五十五周岁的城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城区的义务植树任务。即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到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城市绿化任务。第二十条,城区义务植树任务由市,县,市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将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到单位和居民、个体工商户由工商管理部门协助落实,第二十一条。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绿化费的收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市直单位和驻焦单位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属单位由县 市 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绿化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城区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成活率达不到85 的,由责任单位于第二年自备苗木继续完成 第二十三条、城区义务植树的苗木由责任单位自备或树权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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