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当以公园,游园 广场为重点,以城市道路.林带为骨架.以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形成观赏娱乐、休憩健身,市容美化,隔离防护四大绿化体系、不断提高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绿地率不少于35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并按照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界线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人兴建和资助、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负责聘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承建、接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园林绿化相关资质证书从事设计 施工活动的单位,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规划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等相关文件,进行绿地建设,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 二 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三,工业企业 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尘灰等污染物的工厂不低于40、并设立不低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第十四条。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应满足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应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扩建和改建的,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绿化配套费,绿化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投资额的20,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绿化保证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绿化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绿化保证金,含银行同期利息,退还建设单位.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未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绿化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送达,不予退还绿化保证金决定书.保证金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建设单位对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退还绿化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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