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薄熙来,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 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 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有与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义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由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 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会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第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租赁房屋、被折过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有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 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县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 不同结构 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教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 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被拆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委员会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由评估委员会裁定.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价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作出裁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卡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 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第二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实行易地安置。但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第二十五条.拆迁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后、取得房屋产权 二。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 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第二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市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除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设备拆装费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参照运输市场价格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房屋建筑面积 过渡期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等因素确定,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燃气 通信.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等设备的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涂改,伪造、转借。买卖等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 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规定接受拆迁委托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二、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三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四.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五。临时建筑 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建筑物,六 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七 过渡期限.是指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完成搬迁至回迁的起止日期。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