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切实实行行政处罚.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管理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5号局令.以及。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试行、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辽检综 2009.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 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 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第四条,本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以案件审理会议方式集体审理本局管辖的下列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行为涉及进出口商品总值特别巨大 二。拟对涉案企业处以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价值特别巨大 三.拟对涉案公民处以的罚款特别巨大、四。拟撤销或吊销涉案当事人已取得的注册,登记。备案等生产经营和从业资质的、五,责令涉案当事人停产,停业的。六。拟不予以处罚或减轻处罚的 七 当事人申请减免处罚的。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其他需由审委会审理的案件。第五条、审理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其他班子副职担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承担案件审理会议的组织、协调及会务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属地管辖规定 一、本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二、对本局与系统内其他检验检疫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由最先立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管辖、与案件有关的检验检疫机构配合案件查处工作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移送管辖规定,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系统内其他检验检疫机构。二、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对系统内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移送的案件.本局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辽宁检验检疫局指定管辖、第八条.指定管辖规定.当本局与系统内其他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报请辽宁检验检疫局指定管辖,第九条,特别管辖规定,一、对本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辽宁检验检疫局有特殊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由辽宁检验检疫局管辖的.可以报请辽宁检验检疫局管辖,二.对辽宁检验检疫局认为有必要管辖本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辽宁检验检疫局管辖 三,对辽宁检验检疫局认为有必要把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本局管辖的.应当由本局管辖 第三章。立案、第十条.本局各业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发现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核实和案件申报移交工作,发现部门承办人员经初步调查核实后 登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处罚管理系统,填报.案件信息录入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该部门负责人登录,处罚管理系统、在、涉嫌案件移送单。签注意见后连同纸质,涉嫌案件移送单 案件相关报检单据.现场勘查报告、初步调查报告和相应的证据资料等移交综合科,第十一条。综合科接到移交的案件后、应及时对有关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需要立案查处的 应在案件移交之日起4日以内提出是否拟予立案的意见 并在、处罚管理系统,填报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将纸质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及相关资料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二条 分管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 应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批意见、同时在.处罚管理系统。中,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注审批意见,第十三条.查处案件应当先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以本局名义对外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日常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可以当场予以调查取证。并于事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四条、综合科在案件立案或查处中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在 处罚管理系统 填报、案件移送函,报分管局长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调查.第十五条,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综合科应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十七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八条,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调查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要求、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 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 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 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三,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 帐簿 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 照相、摄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先行登记保存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并注明 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证据的输出件、视同具有原件的效力,1,具有法定的电子认证手段。能确保其真实性的、2。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3、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承认其客观真实.并经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的,六.采取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出具,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 由见证人在,登记保存.查封,扣押 封存。物品决定书,所附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在有关物品的原址附近张贴公告.八,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九.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 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十。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案件调查中.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封存等措施的,综合科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需要检验 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案件经综合科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 报请分管局长决定是否继续调查、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后 调查人员在。处罚管理系统、填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将纸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及案卷资料移交给综合科审查。第五章、审理.第二十三条 综合科应对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有关审查意见。一.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 予以纠正.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重新调查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诉期限的 撤销案件。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科应在.处罚管理系统.填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将纸质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应对处罚意见予以审批 并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签批意见.同时在,处罚管理系统,中、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标注审批意见。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 应召开会议研究和审理处罚意见。第二十五条,集体审理案件应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启动程序 1,需由审理小组审理的案件经审理小组办公室、综合科,初审后、向审理小组递交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建议报告、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案件审理程序,2,审理小组办公室 综合科.应做好下列工作、1.通知审理小组成员参加案件审理会议、2、通知案件调查部门准备案件审理相关材料。3 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将案件介绍材料分送审理小组成员.4、办理其它相关会务工作 二。审理程序,1、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审理小组成员,应到会的成员无法到会的、应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会代理履行成员职责,案件调查人员。有关部门人员和审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案件审理会议.2、审查小组办公室。综合科,汇报案件审理方案 审理事由和拟审理案件基本情况,3,案件调查小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定性和处罚依据,拟定处罚意见中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4、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案件有关情况.5,审理小组办公室。综合.科,汇报说明案件初审意见、6,审理小组参会成员讨论、向案件承办人员质询.发表审理意见。7 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采取组织表决等方式、综合多数成员的意见提出最终审理意见、8、案件审理会议的 案件讨论记录.经参会的审理小组成员签名存档.三,执行程序,1,审理小组办公室。综合科。根据审理意见拟制.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审理小组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审批.2.审理意见经批准后 交由综合科执行。3.案件终结后 综合科应向审理小组报告审理意见执行情况 并将处罚案卷归档.第二十六条、集体审理案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负责、严肃慎重,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坚持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善于听取不同意见.三。注意总结分析、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四。案件审理会议内容均属保密范畴,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五,除会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对案件审理会议现场进行拍摄或录音。六、案件审理会议结束后.会务人员应将会前及会上分发的案件材料集中回收妥善处理。七 案件审理会议记录由审理小组办公室、综合科,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的 须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处罚意见应按下列原则执行.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4,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阻碍案件调查。故意转移 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三 合并处罚,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2 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 选择部分或较轻的处罚种类。3 合并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都有罚款规定的 不累加罚款数额,应当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4.合并处罚时、如果涉及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规定不同的,应当选择较长的期限.第六章。告知,第二十八条 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长或审理小组审查批准后、综合科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第二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条、本局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一条。经复核。拟作出与原告知当事人不同的处罚决定的 应当重新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七章,听证,第三十二条。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本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四、吊销已取得的检验检疫证单的。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第三十三条.申请和受理。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局告知后3日内提出。二 本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加盖本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姓名、职务 4,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本局。第三十四条。听政人员 一,听证由本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 证人。书记员参加,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长决定 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五,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五条、听证主持人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并提出审核意见。六,决定延期。终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七,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听政程序及要求,一,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 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3.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4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5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二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场交当事人,证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上注明、三。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2,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3.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4、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5、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 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内容。6。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三.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四 当事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五、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合并 分立等主体变更事宜,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六,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程序终止、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二.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听证主持人制止 情节严重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四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五。当事人发生主体变更事宜,权利义务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六、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第三十九条,除延期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听证的费用由本局承担.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 由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本局分管局长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听证会笔录以及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第八章。决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之日起3日内没有异议或符合听证条件.但未提出听证的、由综合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加盖本局印章、按照送达程序送达当事人 实施罚款处罚的,一并送达.罚款一般缴款书,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具体条款号.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局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第九章,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本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实施当场处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出示执法证件,签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六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 处罚决定的时间。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局名称、并加盖本局印章、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 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 盖章或者按手印,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综合科备案.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且当场无法查实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十章.送达,第五十条、直接送达。交付送达,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二.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的,本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三 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接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场所 即视为送达.第五十二条、委托送达、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检验检疫机构送达,二 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三条.邮寄送达。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 可以交付邮局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二.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五十四条,公告送达。一,无法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实行公告送达 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第十一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缴纳罚款 一,综合科应及时督促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本局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三.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综合科制作,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四。当事人缴纳罚款后,综合科凭指定银行签注的。罚款一般缴款书.开具罚款专用收据,五,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本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五十七条,当场收缴、一,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根据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边远,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的,本局和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三.本局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五十八条,不履行规定。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科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管局长批准、申请法院执行有关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案件终结.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综合科应填写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应长期保存。第六十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本局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六十一条,案件结案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会议记录、调查过程等、列入保密范围,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不得泄露 第六十二条,禁止规定,一。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按照规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监督规定 本局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六十四条.追溯规定.一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文书规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范文本使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术语解释.一。本办法中、系统内其他检验检疫机构、指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其他分支机构 二、本办法中,以上、以下 和、以内.均包括本数.本办法中的。日。除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日为自然日外、其余皆为工作日、三.本办法中的、见证人 指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第六十七条、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本局发布的,朝阳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朝检综.2006。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