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省,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 含其直属公共机构 下同,本系统,含其享有领导成员人事管理权的公共机构 下同。的节能工作,第四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指定工作机构和人员、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 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对于技术复杂的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应当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机构应当确定节能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节能工作信息收集.整理 报送。实施节能统计。提出改进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监督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社会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如实举报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分解节能目标和指标任务,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 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及时掌握。分析用能情况,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向上一级、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能耗状况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公示本级公共机构的能耗状况 第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 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 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耗定额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耗支出标准,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按照能耗支出标准支出能耗费用,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做出书面说明。能耗支出超过能耗支出标准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在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时 按照该公共机构超出支出标准部分的额度予以核减公用经费,第十四条.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得采购非节能型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制定节能改进措施.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结合检查情况。对高能耗的公共机构组织进行重点能源审计,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开发建设,购置和统一集中管理使用 加强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 防止重复建设 提高利用率并降低能耗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建,装修。加固的 应当包括节能改造内容,节能改造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现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节能改造完成后。应当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物和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维修改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建筑规范和标准、安装用能计量器具和系统调控装置 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物和现有建筑物的维修改造中.应当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使用太阳能 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建造低能耗,零能耗的绿色公共建筑.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设施,设备.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建立能耗监测制度,对能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推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办公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 各公共机构的能耗应当分别计量.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消费应当分别计量。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遵循公车节能驾驶规范。实行公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推行单车能耗核算.里程核定 油耗限额,运行费用核算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布,公车节能驾驶规范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公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机构公车编制和配备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适时调整公车配备标准,定期清理超编超标车辆.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聘用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清洁等工勤岗位人员,或者委托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节能方面的要求.对服务员工进行节能宣传培训、建立工勤岗位节能责任制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电子政务效能 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等系统 淘汰耗材量大的传真机、打印机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办公材料和再生材料,降低能耗。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在日常办公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 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逐步实现按热量收费.四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五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优化照明系统设计 改进系统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景观照明 在自然光可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杜绝持续启用照明系统,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洗手间,锅炉房等部位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杜绝持续使用抽换空气系统。七,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 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能源浪费等问题的 应当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必要时,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通报该公共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后仍不改正的.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财政部门在制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对该公共机构削减2。至8 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经费、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推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的、三,未指定人员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耗原始数据并建立能耗统计台帐的。四.未按规定报送能耗状况报告的、五、未指定能源管理人员并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技术复杂的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六、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 未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做出书面说明的.七、未根据审计,统计以及用能监控结果及时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八、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擅自进行公共机构工程建设的,九,拒不落实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送达的节能整改意见的,十,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 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其已采购产品,设备价值20,至3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一。未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机构能耗超过定额情况频繁发生的,二,制作虚假能耗状况报告或者填报虚假节能数据的,三、对持续出现的浪费能源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的,四,对社会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采取处理措施的.五、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