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双塔区 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两区所辖乡、镇,第三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监,城管综合执法 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除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 重要军事区域,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 金融等单位、四、水.电 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 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生产。充装 销售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 超市。影 剧,院 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九 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六条、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第七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 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 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