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两区所辖乡、镇,第三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监,城管综合执法 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除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社,电信。邮政 金融等单位、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 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 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 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七,集贸市场,商场 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八 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六条、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 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第七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 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 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县、市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