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 不含两区所辖乡 镇 第三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监。城管综合执法 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除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区域。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 金融等单位。四,水 电。燃气 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 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 桥梁、含立交桥 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 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八 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九,房屋走廊 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十一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 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 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第七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 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 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