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八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六十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并对拆迁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六十二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 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市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