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八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第六十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六十二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市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 八 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