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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六十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六十二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市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 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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