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栽植的树木 由其自行伐除 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线电视。空调,暖气,三相电,水电头表等应拆除物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回收储备以净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经批准的建设规划不能实行原地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安置 除前款规定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现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期房的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调一致的 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享受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被拆迁人,在补偿安置时 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金额不足26000元的,由拆迁人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第三十八条.拆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由拆迁人补偿给承租人,60.由拆迁人补偿给产权人、承租人除租住直管公有住宅外确没有其他住房,其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同类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由产权人补足差额.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为临街底层营业的 被拆迁人可选择安置为临街底层营业用房、除此之外.应安置二层以上。含二层。非住宅用房,第四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按货币补偿的方式将货币补偿费全额划入市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双倍计发.拆迁出租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四十四条,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约定的过渡期限一次性结算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或以现房调换产权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七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及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的标准 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四十八条,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