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示范项目的核实和管理.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补助到位的 资金要追回.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及时拨付、对于市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由建设单位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 申报项目的补助资金超过财政年度预算总额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量不再增加.统一适当降低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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