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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各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示范项目的核实和管理,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一经核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补助到位的,资金要追回。第十五条 各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 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及时拨付,对于市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意见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七条。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申报项目的补助资金超过财政年度预算总额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量不再增加。统一适当降低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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