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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 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进绿色建筑。提高人民居住品质,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过程中.执行建筑物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从而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按年度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的资金 通过补助示范项目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对全市城乡建设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负责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条,市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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