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项目实施单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申核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项目补助额度。第十二条.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时,对同一项目获得上级补助的,不得再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类型的补助资金.避免出现专项资金重复申报和补助的情况.第十三条。申请补助资金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1 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等文件 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的相关文件 3。建设手续及完工后组织专家鉴定符合标准意见 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所附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 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二,装配式建造方式。生产线,项目示范,1、生产线 生产厂家说明书,购买合同,发票、专家意见 2,项目示范.施工证 开工报告,竣工后专家评定意见。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1,项目申请书,2、项目申报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4、项目技术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5。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6、项目技术承发包合同。7.具备能效测评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8 可再生能源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9,所附材料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 由县。市 区主管行政部门查验原件、申报单位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均需提供资金申请和资金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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