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0月16日发布,2009年12月9日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事故处理鉴定资料以及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二。按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由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 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件,三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五。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增报相关结论资料。六。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核查表、上签署姓名及日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结论也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负责人在、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加盖,工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备案书一式四份。备案机关一份 建设单位三份 第七条,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 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工程使用 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备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不得自行投入使用.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查处。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摄影、录象。光盘.录音等。应进行试放,确认无误后验收,第十一条。对二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三项条件同时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仅提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交工技术资料及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管理资料后即可收讫,符合前款条件的小区工程,仍按正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备案表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