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从业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出具虚假报告、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资质延续,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不得泄露招标标底.第三十一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