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造价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第十四条.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第十五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 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 建筑工程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价应当选用下列方式确定.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建设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涉及竣工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二,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三,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四 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时限。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八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示范文本,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